时间:2021-02-26 18:50 大 中 小 来源:市文旅局执法监督科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1号)文件,不断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稳定,现将方案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订背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按照文旅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强化依法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1号)、《山西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指导手册》等。
预案章节解读
本预案共分八个章节。
第一章节: 总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按照《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发〔2019〕23号)等职责规定,对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三)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章节:责任分工
(五)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为本辖区内文化旅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文旅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平安文化市场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六)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第一责任者。要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管办法》,并依据《安全监管办法》每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对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三章节:方式频次
(七)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单位一把手至少每月深入基层或企业检查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基层或企业不少于二次,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巡查指导。
(八)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检查时,应当制定方案,采取计划检查、“四不两直”检查、暗查突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选聘专家参加。
(九)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要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的事故隐患线索等进行核查。
第四章节:检查内容
(十)巡查指导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2.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3.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有重大风险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
5.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管情况。
(十一)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风险管控、挂牌责任制、应急救援准备、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预防、值班值守和安全员配备等情况。
(十二)牵头组织的联合检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及运行情况;
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
3.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4.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执行情况。
(十三)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2.“四牌一卡”落实情况;
3.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手续情况;
4.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5.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9.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0.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2.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3.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的其他内容。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重点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清单,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第五章节:隐患排查
(十四)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明确市、县级部门监管的企业清单,厘清不同层级检查重点,确保全覆盖。
(十五)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对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对标对表,重点查找是否存在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将相关检查情况纳入安全档案。部门联合检查的,由牵头部门统一记录,汇总梳理,向受检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十七)对领导巡查、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并跟踪督办。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节:整改验收
(十八)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并按规定进行核查。
(十九)需多部门联合整治的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退出等问题,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措施,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提请政府关闭。
第七章节:责任追究
(二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二)对监督检查不认真、不负责,或发现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到位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对提请政府研究解决的重大安全问题,未协调解决的,要追究有关政府及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节:附则
(二十三)要将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安委办报送,政府安委办汇总后上报本级政府。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对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责任、项目、方式等内容,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并认真落实。
(二十五)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